進入我的學堂主頁需要登錄,是否立即登錄?
我國《藥品管理法》對“假藥”的定義和什么情形按假藥處理有明確的規定,其原文是: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為假藥:
1.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;
2.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,按假藥論處:
1.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;
2.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、進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須經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;
3.變質的;
4.被污染的;
5.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;
6.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。